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龙湾七旬大爷收15元容留他人在公厕小房间里卖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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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8-27 21:17:00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年过七旬的重庆人徐大爷,本是温州龙湾沙城街道一公共厕所的管理员,虽不富裕,但也不愁吃穿。平时,他就住在公厕内的一个小房间。  妇女叶某见徐大爷的小屋子还算隐蔽,在今年5月7日晚上7点多,带着一个身份不明的男子来到公厕。男子跟徐大爷说,借他的小房间用一下,并给了5元"租金"。
  徐大爷领会了男子话中的含义,虽然觉得不妥,但还是答应了。
  叶某和徐大爷坐在公厕门口招揽生意。没过多久,就有人上前询问。叶某将客人带到公厕的小房间里,徐大爷继续坐在门口把风。做完"生意"后,叶某收取了20元的嫖资,并按照事先约定将其中的5元钱交给徐大爷。
  之后,叶某又卖淫了两次,每次都如约抽现5元给徐大爷。
  默契的配合很快被识破。叶某与第四名客人讲好价钱后,还没来得及发生关系,就有民警进门检查。
  办案民警说,坐在厕所门口的管理员徐大爷总是探头探脑,很不对劲。而房间内的一对男女又神色慌张,气氛怪异,更加可疑,于是将三人带到派出所询问。
  虽然徐大爷前后总共才收了15元好处费,却因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,被龙湾检察院提起公诉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59条第1款规定: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发表于 2012-8-27 21:22:18 | 显示全部楼层
路过
发表于 2012-8-27 21:46:43 | 显示全部楼层
这个大爷完全不用把风,谁没事去他睡的房间。。。
发表于 2012-8-27 21:46:47 | 显示全部楼层
好便宜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
发表于 2012-8-27 22:05:50 | 显示全部楼层
这大爷真有生意头脑
发表于 2012-8-28 00:16:25 | 显示全部楼层
无语
发表于 2012-8-28 07:54:35 | 显示全部楼层
路过
发表于 2012-8-28 09:06:17 | 显示全部楼层
路过
发表于 2012-8-28 09:17:44 | 显示全部楼层
这也行的啊
发表于 2012-8-28 10:47:53 | 显示全部楼层

路过
发表于 2012-8-28 13:15:17 | 显示全部楼层
轻轻地飘过就带走一个荆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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