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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立法虐待子女撤销父母监护资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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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0-6-2 19:32:14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从6月1号开始,在浙江省,不称职的父母可被撤销子女监护人的资格。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《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》规定,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遗弃、虐待、强迫结婚及其他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、未成年人的近亲属、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单位、未成年人所住地的村等,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、另行确定监护人。《条例》还明确提出‘未成年人轻罪纪录消灭制度“、将使那些误入歧途却具有悔过自新的孩子有望轻松上路。
 楼主| 发表于 2010-6-2 19:34:35 | 显示全部楼层
好事多磨、以前当官的干嘛去了。
 楼主| 发表于 2010-6-2 19:36:19 | 显示全部楼层
原来农村里法律概念确实不高。
发表于 2010-6-2 19:41:56 | 显示全部楼层
可不要出现第一个啊
发表于 2010-6-2 19:45:46 | 显示全部楼层
這。。看來要大軟了。
 楼主| 发表于 2010-6-2 20:01:49 | 显示全部楼层
亡羊补牢、很好
发表于 2010-6-2 20:37:26 | 显示全部楼层
#ii96#这都行~
发表于 2010-6-2 21:05:04 | 显示全部楼层
孩子不打不行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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